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往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1.学校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2.举办单位:民政部
3.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5.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6.毕业证书颁发方法: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办学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第四条 招生依据: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领导机构: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实施机构:学院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我院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监督机构:学院纪委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八条 根据本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院分省来源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3.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专业录取时如有同分,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依次比较,择优录取;
5.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6.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7.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护理(临床护理)、护理(老年护理)、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假肢与矫形器技术)、康复辅助器具技术(足踝矫形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听觉康复)、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上述专业。
8.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9.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收费及其他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年900-1200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专业奖、助学金等20多项奖学金、助学金项目,最高单项奖励金额达8000元/年,一学年可累计获得最高奖助额21000元。奖助学金可覆盖全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者,超过报到日期2周,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入学资格复查
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2022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206935、80206936、80206932、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 站:https://bcsa.edu
招办邮箱:1838221451@qq
第十七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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